学生延长学制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0-10-12 点击数: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落  实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肇庆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肇学院【2017】71 号)、《肇庆学院关于取消学生毕业前“清考”制度的通知》(肇学院【2018】105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延长学制为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本专业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  规定学分(毕业资格)或不能获得学位,又不符合退学标准的学  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制度。延长学制学生为在籍在校  生,应遵守并适用学校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  延长学制期间的学习方式可选择在校住宿跟班学习, 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住家走读学习。

第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 2015 级、2016 级及 2017 级学生, 延长学制学生在本科最长学习年限(7 年)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 按结业处理。

第二章 延长学制的实施

第四条  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可办理延长学制或者办理结(肄)业;取得毕业规定学分满足毕业要求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不能获得学位者,也可办理延长学制或者办理毕业。即申请延长学制学生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

(二)取得毕业规定学分满足毕业要求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三)其他情况下,学生自愿申请延长学制者。


第五条 学生延长学制期间,原则上归同专业下一年级相关班级管理;如该专业无下一年级,可编入相近专业或相关专业班级学习。

第六条 延长学制学生按原所在年级培养计划确定毕业要求, 如希望按新编入年级培养计划确定毕业要求的,学生应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应回校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开学两周仍未注册的,参照《肇庆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肇学院„2017‟ 71 号)等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延长学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由所在班级管理,是党员或者团员者,必须参加该班级所在党支部或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并按时交纳党费或团费。

第九条 学生延长学制期间,不参与所在年级、专业的学期综合测评。

第十条 延长学制学生应重新修读未获得学分的必修、选修课程,课程结束后按时参加考核,学校每学期均接受延长学制学生计划修读课程的申请。

第十一条 延长学制学生应修全部课程考核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逾期不参加考试或不按时返校办理有关毕业手续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延长学制的办理

第十二条 在本科最长学习年限(7 年)内,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条件者最多可申请两次延长学制,每次延长时间为一学年。需延长学制的毕业年级学生应于每年 5 月 20 日前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肇庆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经学生所在学院、相关部门审核,最后交教务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需按本人实际学业情况制定延长学制期间的修课计划,并于秋季开学第一周内填写《肇庆学院延长学制学生修课计划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在延长学制一次后需再次延长学制的,应在规定日期前提出延读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责任自负。

第四章 学费缴纳与住宿

第十五条 延长学制学生的学费缴纳将根据延长时间、修课计划等分情况核算收取,具体如下:

(一)根据学生修课计划,学生若于延长学制第一学期完成全部修课任务,学校按其新编入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半年学费。

(二)学生于延长学制一学年内完成全部修课计划,学校按其新编入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全额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延长学制期间,可根据需要选择申请在校住宿或不在校住宿,并于秋季开学第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学生管理工作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一)学生申请在校住宿跟班学习的,其住宿管理按《肇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肇学院2016 31 号)执行,在入住前,须签订《肇庆学院学生公寓(宿舍)住宿协议书》,并按学年缴纳住宿费。

(二)学生申请不在校住宿而住家走读的,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签订《走读期间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在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学生在离校期间,应遵纪守法,积极备考,认真学习,并随时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食宿自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于延长学制学期初按上述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肇庆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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