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专业分流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分制改革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优化专业结构,提升专业办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肇庆学院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分流遵循“大类招生、二次选拔、分类培养”的指导思想,在“厚基础、宽口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发展与特长发挥。

第二章 分流原则

第三条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学生个人意愿和专业发展为导向,综合考虑学生学习成绩与表现。

第四条 学生自主选择与学校统筹相结合原则。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在专业大类内选择专业,尽可能尊重学生的意愿,同时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对专业分流进行适当调整。各学院以学生自主填报专业意愿为基础,根据学生专业发展水平,结合学院专业教学资源预先合理确定专业容量进行分流。分流后的专业班级不得少于30人,最多人数可根据专业特点作适当调整。分流报名人数不足以开班的专业当年停开。

第五条 成绩优先与学术特长优先原则。学生分流前的综合成绩作为专业分流的主要依据,各学院要制定详细的分流方案,在学业成绩达到相关专业学习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综合考虑学分绩点与综合素质,确定综合成绩的相应计算办法。

对于拥有某学科专业方面学术特长的学生,在选择该专业时可优先考虑,学术特长包括省级以上专业竞赛获奖、发表作品和获得专利等方面,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制定。

第三章 分流条件与依据

第六条 学生应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大类共修课程平台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达到相关要求方可参加专业分流。

第七条 分流去向限定为就读的专业大类所含专业。

第八条 专业的特殊要求。某些专业和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及其它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学院应在分流细则中明确提出并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第四章 分流程序

第九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作为专业分流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各学院专业分流的相关工作,协调管理学校专业分流工作,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专业分流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流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作为附件列入相应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每年专业分流工作开始前,各二级学院需将本学院专业分流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教务处,经审核同意后发布。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专业分流方案进行解释,并组织学生填写意愿和核实学生综合成绩及其它材料,将专业预分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由其核实并处理。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专业分流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公布,学籍科按分流结果调整学籍、班级等。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相关部门及学院按分流结果做好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级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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