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学院〔2003〕1号,2012年修订)
为加强教材建设,规范教材(讲义)的编写工作,保证教材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统编教材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国家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的教材编写任务,凡参加全国统编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规划教材、重点教材、面向21世纪教材及其他有影响的高质量教材的编写,担任副主编以上或主要撰写者,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此类教材可优先选用,可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自编教材(讲义)的范围
1.现行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而确无适用的现成教材的专业选修课、操作课或实验课教材;
2.为推进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而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各类公共选修课教材。
三、自编教材(讲义)的申报
教师个人或集体编写教材(讲义),须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编写提纲、编写计划,由所在单位组织专家鉴定,经领导班子讨论通过,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经教务处批准的自编教材(讲义),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用于编写过程中的资料费、打印费、编写人员补贴等。
四、自编教材(讲义)的编写要求
1.自编教材(讲义)应在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反映学科前沿信息,对教材(讲义)内容和体系等有一定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2.自编教材(讲义)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和课时要求,与课程相匹配,每章之后应列出一定数量的思考题以及参考文献,使之成为学生学习课程的基本读物和进一步钻研的学习指南。
3.自编教材(讲义)应简明扼要,每部教材(讲义)的字数以15万字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20万字。
五、自编教材(讲义)的印发
1.自编教材(讲义)完成后,将稿件的电子版和打印稿同时提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定。为保证自编教材(讲义)的质量,送审稿必须行文规范,文字通顺,无错别字,图表清晰,否则不予付印。付印稿件的校对工作由编写者负责。
2.自编教材(讲义)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数量统一印制,按成本价格统一向学生计费发放。为避免积压浪费,印制的教材(讲义)须在已全部发放后方可重印。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而擅自编写或付印的教材(讲义),一律不准作为课程教学用书;严禁向学生出售自行编印的教材(讲义)、辅导材料、复习资料、习题解答等。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