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明确考试工作人员职责,端正考风,优化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考场安排
(一)公共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专业课程考试由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分配的课室安排考场。开考前30分钟在指定地点统一公布考场安排。
(二)根据考场大小安排考生人数。各门考试科目应实行交叉排考,即相邻座位安排不同试卷的考生就坐;个别科目无法实行交叉排考,须按单人单桌或空位隔开进行考试。
(三)所有考场均配备巡考员和监考员。巡考员根据考场和考试科目的具体情况配备。考生人数在20人及以上的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考生人数在80人及以上的考场配备不少于3名监考员。
第四条 监考员选派
(一)公共课程监考员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调配,统一安排,交叉监考;专业课程监考员由各二级学院安排,任课教师不得监考本学期授课的班级。
(二)在考试过程中,除监考员、巡考员和督查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五条 试卷印制
(一)试卷印制单位应履行试卷收发登记手续。
(二)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制时间。
(三) 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试卷格式统一,内容清晰、准确。
(四)试卷印制全过程应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此项工作。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试卷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印废的试卷及试卷底稿须指定专人销毁,不得将试卷丢失或随意遗弃。
第三章 监考员守则
第六条 监考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督考生遵守考场纪律,维持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监考员必须按监考通知的签到时间到指定地点完成签到,领取试卷和考试材料,佩带监考员标识,关闭所携带的手机,前往考试地点,途中不得离开考场。
第八条 监考员必须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试地点,做好检查桌椅、清理考场、书写板书(含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座位表及注意事项)等考前工作。
第九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认真检查考生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确认人证相符,防止替考或无考试资格考生和未携带证件考生进入考场。指导考生按规定的考试座位表对号入座。
第十条 考生入座后,督促考生清理桌面、抽屉及座位周边区域留有的字迹和资料,责令考生将已带进考场的、非考试准许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将其带到座位。
第十一条 提醒考生将证件放在桌面上备查,让考生在考试座位表对应位置签字,逐一核实考生证件、试卷和考试座位表的姓名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开考前3分钟发放试卷,不得提前或拖延。
第十三条 开考45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要上卫生间的,监考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陪同。
第十四条 监考员在监考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规范监考行为。在考场内前后左右分散站立监考,交叉走动巡视;不做与监考无关和影响考生考试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监考员将考场内发生的异常情况(试卷错漏、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等)记录在《肇庆学院考试情况记录表》,需要相关人员签字。考试结束后,将记录有异常情况的《肇庆学院考试情况记录表》和证据交给教务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开考30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迟到考生按缺考处理,将实际考试人数记录在《肇庆学院考试情况记录表》。开考45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以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当及时当众板书公布。如试卷有错漏的,务必留存一份原版的错漏试卷,错漏之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肇庆学院考试情况记录表》。
第十八条 监考工作应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发现考生有违规企图时,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或更换座位,对口头警告或更换座位无效的,监考员应该终止其该科目的考试。
第十九条 监考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场认定,收缴违规考生试卷和违规材料,并与巡考员、督查员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共同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违规时,考试工作人员有权暂扣违规考生的相关物品取证,经确认事实后,退还给考生。
第二十一条 安排两名或以上监考员的考场,当该考场所有考试科目全部结束时,该考场所有监考员方能离开考场;不允许某一监考员因自己所负责的考试科目的考生已全部交卷而提前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应准时收卷,不得提前或拖延,并当场清点试卷份数,确定试卷份数无误后,把试卷和《肇庆学院考试情况记录表》交到考务办公室。若发现试卷份数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告知教务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巡考员守则
第二十四条 巡考员必须佩戴巡考员标识,认真履行巡考职责,维持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巡考员必须按巡考通知的签到时间到考务办公室完成签到,领取巡考员标识和相关表格,中途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 开考前,检查监考员签到情况,发现监考员迟到时,应当及时记录。考试期间,巡考员应到所负责的区域开展巡考工作,监督监考员和考生遵守考场纪律。发现监考员有失职行为时,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告知监考员并共同处理违规行为。查明违规情况并处理结束后,巡考员应在《肇庆学院考试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考生违规事实。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突发情况,巡考员应协助监考员维持考场秩序,稳定考生情绪,并立即告知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将填写完整的《巡考情况记录表》和巡考员标识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五章 督查员守则
第二十九条 督查员必须佩戴督查员标识,认真履行督查职责,维持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督查员必须按督查通知的签到时间到考务办公室完成签到,领取督查员标识和相关表格,中途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第三十一条 开考前,检查监考员签到,发现监考员迟到时,应当及时记录。考试期间,督查员应到所负责的区域开展督查工作,监督监考员和考生遵守考场纪律。发现监考员有失职行为时,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告知监考员并共同处理违规行为。查明违规情况并处理结束后,督查员应在《肇庆学院考试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考生违规事实。
第三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突发情况发生,督查员应协助监考员维持考场秩序,稳定考生情绪,并立即告知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将填写完整的《督查情况记录表》和督查员标识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地点的秩序。
第三十五条 考生凭本人的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若证件遗失来不及办理,可由所在学院开具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并加盖学院公章,凭证明参加考试。无法验证身份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六条 考生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随身物品检查。必须按监考员指定位置摆放已带进考场的、非考试准许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考生按监考员规定的考试座位表对号入座,不得私自调动座位;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检查。
第三十八条 考生入座后,应检查桌面、抽屉及座位周边区域是否留有字迹和资料,如有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第三十九条 考生只准携带该场考试规定的文具用品进入考场。禁止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纸条、草稿纸、图片、手机、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到考试座位。
第四十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该课程按旷考处理。开考45分钟后,考生可以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继续考试,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和喧哗。
第四十一条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严禁由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和用品,不得随意起立和走动,不得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四十二条 考生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空白、缺页等,或对试题有疑问,可举手示意,要求监考员予以解释或处理;但不准就试题内容的作答向监考人员提出任何问题。
第四十三条 在开考45分钟内,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若要坚持离开考场的,须先交卷,到考务办公室等候。如有特殊情况的,须获得监考员、巡考员的同意后作特殊处理。
第四十四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上,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第七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一)故意破坏和冲击考试场所的正常工作;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以威胁、侮辱等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未经监考员允许私自借用他人考试工具者;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场所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以其他动作表情传递答题信息者;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九)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并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含把考试内容写在身上、座椅上或视力可及的地方)者;
(二)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者;
(三)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查看者;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二)组织团伙作弊者;
(三)在校期间作弊两次以上者。
第五十条 考试违规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扰乱考试秩序者,该门课程记为零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及其学位获取资格;
(四)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记为零分;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理:
(一)二人以上串通违规者;
(二)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攻击、威胁或辱骂等行为者;
(三)故意毁灭、抢夺证据,阻挠取证者;
(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其他考生考试者。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第五十条规定的幅度内按较重种类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者;
(二)配合考试工作人员调查,主动交出违规材料者;
(三)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者。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第五十条规定的幅度内按较轻种类处理。
第五十三条 考生或其他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告知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并共同处理违规行为;
(二)对违规考生用于违规的工具、材料等,应予暂扣;对于无法或不便暂扣的,应拍照并打印成纸质版。要求违规考生在其违规证据上签字并填写日期;
(三)如实记录违规考生的姓名、学号及违规情节在《肇庆学院考试情况记录表》上,该记录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四)向违规考生明确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违规考生在《肇庆学院考试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五)将填写好的《肇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交给违规考生,由考试工作人员带其离开考场;
(六)在违规考生的试卷成绩评定处(总分栏内)注明“考试违规,试卷作废”字样并签字,该试卷与正常试卷一起装订;
(七)收集违规证据的过程中,违规考生故意销毁证据、抗拒调查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将其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并告知教务处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八)考试结束后,将《肇庆学院考试情况记录表》、违规证据及《肇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交给教务处工作人员;
(九)考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考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对考试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监考员、巡考员、督查员等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教学事故者,按《肇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违反本规定未造成教学事故者,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肇庆学院考试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